核装置

拥有核装置国家的人和环境保护依赖于监督这些装置安全的坚实监管框架。国际原子能机构促进和支持建立全面监管框架,以确保核装置在其整个寿期内的安全。

这些监管框架包括相关立法、法规和导则,以及强有力的安全领导和管理计划。确保建立和维持一个可操作和有效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核装置的监管控制至关重要。该机构需要有充足的资源和具备适当资格的称职人员,才能履行监管责任和职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 研究堆安全行为准则》为在核装置解除监管控制之前的整个寿期内及随后任何制度性控制期间加强或发展这些装置控制的监管体系提出了国际要求和建议。《核安全公约》规定了缔约方的一系列义务,包括与其立法和监管框架以及监管机构有关的义务。

为监管机构提供服务和工具

原子能机构向成员国提供“综合监管评审服务”(IRRS),专门用于加强和提高运行核装置或启动建设核装置国家的国家监管基础结构的有效性。它将这些国家的监管安全基础结构与原子能机构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建议进行比较,并且酌情与其他地方的良好实践进行比较。原子能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专家支持,通过能力建设活动和专家访问提升成员国的监管基础结构。

原子能机构制定了若干工具和方法,以协助核装置监管机构加强其职能和进程的有效性,并促进组织和有效开展综合监管评审服务工作。这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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