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释放

核工业必须小心地监测和控制其向环境的释放,以保持空气、水和土地的清洁。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为成员国提供了严格的监管机制,以限制放射性核素的释放,控制对人和环境的放射性影响。

核技术在医学与科学的应用和在核设施运行期间以及铀、金属矿石、化石燃料或磷酸盐开采或加工过程中,都可能有放射性核素释放到环境中。限制放射性向环境的释放并确保符合所制定的辐射防护标准,至关重要。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的脆弱,要求保护环境,使其免受工业污染物的影响,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因此,历史上以人类为中心的辐射防护方法,认为对人类的保护也自动涵盖了其他物种,但明确考虑到动植物受到放射性的照射以及对自然资源的潜在影响,已经让步于更为生态的方法。

新制订的国际政策和法律文书反映了这一变化,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同样如此,为环境保护设定了额外的目标。这些促使重新审视评估和控制放射性核素影响的现行方法。特别地,原子能机构在其最新的导则材料中明确考虑了可能对非人类物种产生的影响,这与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相一致,并符合其成员国在该领域积极开展的工作。

出现污染情况下,对人和环境的保护

如果放射性物质释放或事故导致环境受到污染,人可能会受到较高辐射水平的照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采取补救行动来减轻放射性后果,包括限制进入某些区域,清洁土壤和地表,以及寻求农业产品的替代品。在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因素的情况下,这些努力可能需要将辐射剂量水平降至可合理达到的低水平。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规定了设施正常运行期间确保公众和环境受到保护的标准和规程。这些标准和规程还涵盖事故及受事故影响区域和因过去不受监管的实践活动而受到污染区域的整治。原子能机构还就这些标准的实施提供行实际指导,并应成员国请求组织国际援助来支持整治活动。

对污染地区的整治需要所有相关部门的参与,并与民众进行建设性对话。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福岛核事故那样的大型核事故,可能需要若干国家的参与,以及其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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