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here

国际法律文书确证责任、安全制度

Joanne Liou

在正常运行期间,特别是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适当的法律框架对于安全、可靠及和平利用核技术是不可或缺的。当今的国家和国际核法律体系以充分保护个人、财产和环境的方式,为开展与核能和电离辐射有关的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并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确定责任。

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促使《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及早通报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紧急援助公约)迅速获得通过,它们构成了国际应急准备和响应框架的法律基础。后来,经过进一步谈判,1988年通过了《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以及1997年通过了《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此外,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催化了进一步加强现有核责任和安全框架的努力。

“在1986年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时,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与和平利用核能有关的条约很少。”原子能机构高级法律官员Andrea Gioia说。除了通过1986年的“及早通报公约”和“紧急援助公约”外,后来在1994年还通过了《核安全公约》,随后在1997年通过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成员国通过了原子能机构《核安全行动计划》(详见第32页),其中概述的12个领域之一就是加强国际法律框架。Gioia说:“这方面主要重点是有效执行现有条约,以及加强核责任制度。”

如果核电要在世界能源供应去碳化中发挥其必要的作用,就必须消除发展新设施的障碍,例如有关责任安排的不确定性。
国际核责任专家组主席、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政府和国际事务高管Steven McIntosh

促进全球核责任

界定法律责任的全球核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两个主要领域:公众信心和核贸易。如果核电要在世界能源供应去碳化中发挥其必要的作用,就必须消除发展新设施的障碍,例如有关责任安排的不确定性。”国际核责任专家组主席Steven McIntosh说。

原子能机构“行动计划”提出需要建立“全球核责任制度,解决可能受到核事故影响的所有国家的关切,以便为核损害提供适当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是澳大利亚核科学技术组织政府和国际事务高管的McIntosh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补充赔偿公约)虽然于1997年获得通过,但直到2015年日本提交接受书后才开始生效。

“缔约国已决定建立一个定期会议制度,以审查共同关心的问题,并进一步促进对‘补充赔偿公约’的遵守,加强全球责任。”Gioia说。

“补充赔偿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举行,下一次会议预计将于2021年8月在维也纳召开。“补充赔偿公约”的目的是通过缔约国提供的公共基金和联合国分摊比额,增加发生核事故时的赔偿金额。

维护《核安全公约》

虽然在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修订《核安全公约》的尝试没有成功,但2015年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一项政治宣言——《维也纳核安全宣言》(维也纳宣言)。“维也纳宣言”为缔约国新核电厂的设计、选址和建造提供指导,并包含现有装置定期安全评定导则,以确定安全改进措施,从而达到《核安全公约》的目标。原子能机构法律官员Judit Silye说:“缔约国还承诺,在编写提交2017年《核安全公约》第七次审议会议审议的报告时,将在其行动中反映这些原则。”

此外,为向实现《核安全公约》的目标提供指导,以及支持编写国家报告和改善透明度、审议过程和国际合作,成立了有效性和透明度工作组。“在这方面,除非有关缔约方另行通知秘书处,否则每一份国家报告都在审议会议之后公开提供。”Silye补充说。

《核安全公约》

1996年10月24日生效的《核安全公约》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加强国家措施和国际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维持高水平的核安全”。90个缔约方在《核安全公约》下的义务包括在每三年一次举行的审议会议上,提交关于履行其《核安全公约》义务的“国家报告”,供“同行评审”。

2021.03
Vol. 62-1

保持互动

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