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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寻求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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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14个缔约国和签署国以及18个观察员国的代表虚拟或现场出席了6月18日至21日的会议。

上个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原子能机构总部举行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缔约国和签署国第四次会议与会者获悉,有关核损害的全球核责任制度的建立正取得进展。

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拉斐尔·马里亚诺·格罗西在开幕辞中强调了国际责任制度在支持全球核电增长以实现净零碳排放和气候目标并促进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总干事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于2015年生效,标志着建立全球核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现在,它是覆盖全球动力堆最多(约180座)的文书。”

来自14个缔约国和签署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黎巴嫩、立陶宛、摩洛哥、秘鲁、菲律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以及18个特邀观察员国(亚美尼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爱沙尼亚、芬兰、德国、肯尼亚、墨西哥、缅甸、巴拉圭、波兰、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泰国、英国和乌拉圭)的约60名代表,加上来自核供应商、承保人、贷款方、欧洲联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的特邀观察员共同参加了第四次会议。

会议的重点是努力增加《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成员,并就《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运作提供指导。具体而言,来自正在加入或认真考虑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的代表分享了他们对该公约的看法和观点,包括关于可促进作出加入决定的活动的建议。加入该公约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通过提高有保障的赔偿来提高公众的接受程度;解决供应链关切;增强投资方和贷款方的信心;确保与邻国以及供应商、投资方和贷款方所在国的条约关系。行业参与者表示,基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全球责任制度将极大地促进世界各地核电项目中核责任的处理,并希望更多的国家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第四次会议的主席、美国能源部民用核项目助理总顾问本·麦克雷表示,基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全球核责任制度是实现核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的全部承诺的关键。

麦克雷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确保对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害的及时、公平和有意义赔偿,为营运者、供应商、投资方、贷款方和承保人参与核项目提供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为邻国提供了采取地区性方案处理责任问题的手段,并确保沿海国家的法院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核事故拥有专属管辖权。”

来自金融部门和保险业的代表还介绍了他们在决定核电项目投资和保险时如何评定核风险。与会者听取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赔偿的最新情况。

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办公室核法律和条约法律处处长安东尼·维瑟尔指出,“每年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有助于缔约国做好准备,在需要时使该公约发挥作用,包括补充性国际资金。除讨论相关事项外,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提升那些寻求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国家对该公约的认识,加深它们对该公约的理解。”

2019年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缔约国和签署国首次会议,会上原子能机构接受了担任未来会议秘书处并定期召开此类会议的请求。背景

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在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获得通过,成为唯一一项现有国际核责任公约,所涵盖的全世界核动力堆数量最多,约180座,占此类在运反应堆的43%。《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有11个缔约国(阿根廷、贝宁、加拿大、加纳、印度、日本、黑山、摩洛哥、罗马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和11个签署国(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秘鲁、菲律宾、塞内加尔和乌克兰)。该公约的功能就像一把“保护伞”,保护所有已加入某项现有国际核责任公约或已制定符合《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附件中核责任基本原则的国家法律的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在线《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计算器使各国可以执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附带补充性国际资金潜在捐款的假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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