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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核武器区条约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

Ionut Suseanu

各国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协定对实施原子能机构核核查工作作出规定。目前,原子能机构对全世界185个国家实施了保障,其中178个国家将全面保障协定付诸生效。所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必须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前后,一些国家集团建立了地区无核武器区。类似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地区条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保障义务。

原子能机构负责核查并确保各国遵守其与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履行其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无核武器区条约下的义务。

此外,应有关国家请求,原子能机构在其中两项条约的制定过程中提供了支持:1996年缔结的关于建立非洲无核武器区的《佩林达巴条约》和2006年缔结的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原子能机构的支持包括向参加谈判进程的国家提供技术和法律咨询。

通过其立法援助计划,原子能机构还协助这些条约的缔约国制定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立法,以使它们能够执行与核不扩散和保障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与核安全、核安保及核责任等其他核法律领域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书。

无核武器区条约中规定的保障条款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的保障条款类似,均要求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还要求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附加议定书,赋予原子能机构更广泛接触一国资料和场所的权力。

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样,《拉罗汤加条约》《曼谷条约》《佩林达巴条约》和《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也包括要求将原子能机构保障作为缔约国提供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可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制备的设备或材料的条件的条款。《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还要求缔结附加议定书,作为供应此类核材料和设备的条件。

一些无核武器区条约为原子能机构规定了更广泛的作用,例如在出现与遵守这些条约规定有关的问题时,可以参加实况调查工作组访问或视察。

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也符合这些国家根据所加入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义务。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以履行其根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承担的保障义务。

 

所有《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必须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前后,一些国家集团建立了地区无核武器区。类似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地区条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保障义务。(图/国际原子能机构)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是缔结的第一个无核武器区条约。它于1967年开放供签署,当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尚未生效。1969年,缔约国成立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拉加禁核组织)。原子能机构和拉加禁核组织于1972年缔结了一项协定,规定了两个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的合作框架。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所有33个缔约国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此外,三个在拉丁美洲拥有领土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国家,也根据《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总共有20个《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缔约国在制定或进一步加强各自国家核立法方面接受了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罗汤加条约)

《拉罗汤加条约》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后缔结的第一个无核武器区条约。它要求缔约国缔结在范围和效力上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要求的保障协定相同或相当的保障协定。

《拉罗汤加条约》的10个缔约国已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一个缔约国缔结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曼谷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两个缔约国,即斐济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已获得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

《曼谷条约》第五条要求尚未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每个缔约国缔结全面保障协定,以便对其和平核活动实施全面保障。

《曼谷条约》的所有10个缔约国均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这也符合《曼谷条约》规定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要求。九个缔约国已获得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

《佩林达巴条约》要求每个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该条约附件二规定,该条约所要求的保障协定“应是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协定,或在其范围和效力上等同于该协定”。

总共有48个《佩林达巴条约》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这也符合根据《佩林达巴条约》规定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要求,还有两个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签署此类全面保障协定,但尚未付诸生效。35个缔约国和8个签署国已获得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

 

《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

根据该条约,每个缔约国必须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和附加议定书。该条约的所有五个中亚缔约国均缔结了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这也符合根据《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规定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要求。所有这些国家还缔结了全面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有三个缔约国得到了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
 

2021.12
Vol.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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