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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中东无核武器区

Nuno Luzio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已建立五个无核武器区,签署国承诺,除其他义务外,在适用的无核武器区的领土上不拥有核武器,并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见第4页)。此外,提出了在中东建立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核武器)区的倡议。

原子能机构在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和对该地区所有核活动实施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方面发挥了作用。

原子能机构大会在其关于在中东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的决议中,呼吁所有直接有关各方考虑采取步骤,在该地区建立可相互有效核查的无核武器区;申明该地区所有国家需要接受实施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以及授权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继续与该地区各国进行磋商,以促进早日对该地区所有核活动实施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作为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必要步骤。

与此同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长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建立一个可有效核查的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系统的区域”。随后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议重申了1995年关于中东问题决议的重要性,并强调该决议在其目标和目的实现之前依然有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一项倡议

1988年,原子能机构大会要求总干事汉斯·布利克斯在考虑原子能机构实施保障经验的情况下,编写一份关于在中东实施保障不同模式的技术研究报告。布利克斯先生于1989年向大会提交了这份技术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载有对原子能机构与有关国家缔结的保障协定说明,以及对各种类型保障协定的比较。同年,大会要求总干事与有关国家磋商,以期对该地区所有核设施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

1991年,大会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在中东实施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的决议,并要求总干事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早日对中东所有核活动实施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并在考虑该地区各国意见的情况下编写一份协定范本,作为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一个必要步骤。

1992年,总干事在1991年大会决议之后提交的一份报告确定了可能的核核查要求以及在如此区域开展这种核查的手段。

2000年,大会要求总干事穆罕默德·巴拉迪召开一次论坛,让来自中东和其他有关各方的与会者能够学习其他地区的经验,并与该地区各国和其他有关各方磋商,制定一个有助于确保论坛成功的议程和模式。总干事巴拉迪和总干事天野之弥从2009年起继续为召开论坛开展这些活动,并每年向大会报告结果。

2011年11月,原子能机构召开了“对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可能具有相关意义的经验论坛”。论坛审议了现有无核武器区在通过建立无核武器区创建地区安保制度和实现裁军方面的经验。主席的总结附在2012年8月27日印发的总干事关于在中东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报告之后。

在2011年论坛之后,总干事天野之弥继续就早日对中东地区所有核活动实施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进行磋商,并鼓励提出和审议有助于推进原子能机构任务的新想法和新方案。

中东国家(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以及伊朗和以色列)与原子能机构缔结的保障协定的数量和类型都在不断变化。在该地区23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中,有21个国家的全面保障协定已经生效,其中10个国家的《附加议定书》也已生效,该议定书使原子能机构能够更广泛地接触每个国家的资料和场所。

 

现状和前进方向

尽管通过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将进一步加强全球核不扩散机制的观点继续得到广泛支持,但该地区各国对无核武器区协定的实质和模式,包括对它们准备承担的保障义务,仍然缺乏一致意见。

2021年9月,大会再次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与以往决议一样,申明中东所有国家迫切需要接受原子能机构对其所有核活动实施全面保障。决议呼吁该地区所有国家采取措施,包括建立信任和核查措施,以建立无核武器区,还呼吁该地区各国在总干事履行大会赋予的任务时给予最充分的合作。

总干事拉斐尔·马里亚诺·格罗西自2019年12月上任以来,根据大会赋予的任务,继续与中东地区各国进行磋商和合作,以寻找制定协定范本所需的共同基础,作为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必要步骤。他说:“这是原子能机构任务的一个重要部分,我期待着所有有关各方的合作。”

 

2021.12
Vol.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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