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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

Ionut Suseanu

这些穿着黄色套装的视察员是原子能机构保障核查活动的一个关键部分。(图/国际原子能机构)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标是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推动实现核裁军以及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开放供签署,于1970年3月5日生效。该条约运作情况每五年在缔约国审议会议上审查一次。1995年5月1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和延长大会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

该条约有191个缔约方,包括186个无核武器国家和五个核武器国家: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原子能机构不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方。然而,根据该条约第三条,原子能机构负责管理国际保障,核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根据该条约所承担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通过其独立的核查工作,原子能机构在执行条约和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原子能机构保障

根据1957年生效的《规约》,建立和管理保障是原子能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规约》授权原子能机构“经当事国的请求,对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或经一国的请求对该国在原子能方面的任何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

原子能机构于1959年,即远早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之前,缔结了第一份保障协定。自那时起,原子能机构保障法律框架和保障执行在不断发展,其主要原因是要求实施原子能机构保障的多边条约生效(见第8页),以及核技术取得进步、保障领域实现技术发展、原子能机构从执行保障中获得实际经验,以及需要加强保障的有效性和提高其效率。

在1971年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第一份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有关的全面保障协定之前,原子能机构根据特定物项保障协定对32个国家实施了保障。

自1971年6月以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178个无核武器缔约国已与原子能机构签署全面保障协定,但有8个无核武器缔约国尚未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五个核武器国家均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自愿提交保障协定。三个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即印度、以色列和巴基斯坦,与原子能机构缔结了特定物项保障协定。

1971年至1991年期间,根据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的保障主要侧重于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材料和核设施。原子能机构20世纪90年代初在伊拉克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施保障经验表明,原子能机构探查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的能力是有限的。自1991年以来,理事会采取了若干措施,以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有效性并提高其效率。

最重要的进展是理事会于1997年核准了《附加议定书范本》。附加议定书包含一些重要的措施,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原子能机构在缔结有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探查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的能力。自1997年5月以来,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内,已有138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将附加议定书付诸生效。

自1971年以来,原子能机构的保障责任和工作量一直在不断增加。到2020年底,原子能机构对184个国家实施了保障,其中包括181个《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76个无核武器国家和五个核武器国家);1300多个核设施和场所处于原子能机构保障之下。2020年,原子能机构视察员进行了3000多次现场视察。

原子能机构保障和《不扩散核 武器条约》审议会议

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过程一开始,缔约国就对有效的原子能机构保障表示强烈支持。

1975年第一次审议会议指出,“原子能机构根据《条约》第三条开展的核查活动尊重各国的主权权利,不妨碍《条约》缔约国的经济、科学或技术发展,也不妨碍和平核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建议“加强努力,实现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标准化和普遍适用”。

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和延长大会申明,不应采取任何行动破坏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权力,并强调应定期评定和评价原子能机构保障。大会还申明,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的旨在进一步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有效性的决定应得到支持和执行,原子能机构探查未申报的核活动的能力应得到加强。

2010年审议会议呼吁所有缔约国“确保原子能机构继续获得所有政治、技术和财政支持,以便其能够有效履行《条约》第三条所要求的实施保障的责任”,并鼓励缔约国在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框架内,“通过成员国之间以及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进一步发展强大、灵活、适应性强和成本效益高的国际技术基础,以实现先进的保障”。

 

2021.12
Vol.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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