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保公约

核安保的国际法律框架由法律文书和公认的原则组成,旨在防止、探知和应对涉及或指向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或活动的非法行为和其他擅自行为。

对这些文书和统一的国家法律和监管框架的普遍遵守可以为打击核恐怖主义做出重大贡献。原子能机构向成员国通报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情况并提出建议,鼓励其遵守并执行这些法律文书。

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有《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PPNM)及其《2005年修订案》,以及《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补充导则。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于1987年2月8日生效。该公约制订了适用于核材料国际运输的实物保护措施,以及与核材料犯罪行为有关的措施。公约还设想了各缔约方之间的各种国际合作形式。

2005年7月8日,公约缔约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修订案于2016年5月8日生效。该公约与修订案是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中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该修订案是国际社会努力改善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重要里程碑。《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的实物保护义务涵盖国际运输中的核材料,而《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对缔约国保护核设施和处于国内和平利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还规定扩大国家间就迅速定位和回收被窃或走私的核材料、减轻放射性破坏后果以及预防和打击相关犯罪的措施进行合作。

其他国际核安保文书

还有其他几项侧重于核安保问题的国际文书。

其中有自2007年7月7日起生效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详细说明了有关非法、故意持有和使用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装置以及使用或损坏核设施的违法行为,旨在通过共享信息和协助调查和引渡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

此外,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两项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核恐怖主义和核扩散的威胁。第1373 (2001) 号决议和第1540 (2004) 号决议还呼吁开展国家、地区和国际合作,加强全球应对这些国际安全挑战和威胁。

原子能机构应请求向联合国就这两项决议成立的委员会提供帮助。原子能机构还酌情对成员国履行这些决议规定的义务提供援助。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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