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法律和条约法律科

核法律和条约法律科向秘书处和成员国提供核安全和核安保、核能、核应用、技术合作和核损害民事责任领域的法律咨询和协助。核法律和条约法律科还行使原子能机构的保存人职能,并管理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计划

核安全

该科促进遵守和执行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核安全文书,包括向核安全和安保司提供实质性法律咨询意见。在这方面,该科还与核安全和安保司一起为《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研究堆安全行为准则》《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以及该准则的补充导则提供科学秘书处。

核安保

该科还促进遵守和执行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核安保文书,主要是《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2005年修订案和《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补充导则,以及其他有关的国际文书和安理会决议。

法律事务办公室通过该科向核安全和安保司提供实物保护和反恐方面的法律支助。在紧急援助和响应方面,该科向事件和应急中心并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提供法律支助。

核责任

就在原子能机构主持下通过的核责任文书而言,核法律和条约法律科负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修正〈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在这方面,该科还为总干事于2003年9月设立的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会议担任秘书处。

核能

该科向核能司提供法律咨询,以支持其努力协助各国启动新的核电计划,包括编制相关文件和出版物,如《国家核基础结构发展状况评价》《国家核电基础结构发展中的里程碑》

立法援助

核法律和条约法律科协调原子能机构的立法援助计划,以协助成员国发展国家核立法。纳入这一领域的有核法律短训班,该短训班是该科面向政府官员组织的一个为期两周的培训课程。

对成员国评定其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法律框架的充分性而言,有用的资源有法律事务办公室编写的《核法律手册》及其第二卷《核法律手册:实施立法》

保存人职能

该科还履行在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通过的和(或)由总干事担任保存人的多边条约的保存人职能,其中包括与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项目有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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