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56年10月2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上获得核准,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
《规约》
《规约》按照第十八条A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三次修订。1963年1月31日,对第六条A款第3项第一句所作的一些修改生效;经过这次修订后,《规约》于1973年6月1日再次修订,对同一条A款至D款所作的若干修改(包括对A款中的各项重新编号)生效;1989年12月28日,对A款第1项说明部分的修改生效。所有这些修改均已纳入《规约》文本,因此,这个文本取代《规约》以前的所有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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