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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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以及进一步实现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目标的全球努力的核心。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并于1970年3月5日生效。1995年5月11日,该条约被无限期延长。它有191个缔约国,是在防止核扩散、和平利用核能和核裁军领域内得到最广泛遵守的条约。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而核武器缔约国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诱导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该条约规定的核武器缔约国系指在1967年1月1日之前已制造和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该条约有五个核武器缔约国。

虽然原子能机构不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方,但该条约赋予原子能机构重要的核查责任。《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三条要求每个无核武器缔约国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使原子能机构能够核查其履行该条约所规定义务的情况,以防止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

因此,原子能机构作为国际保障视察机构拥有特定的核查职责,即核查无核武器缔约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义务的情况。截至2023年5月3日,该条约的182个无核武器缔约国已按该条约要求将《全面保障协定》付诸生效,4个无核武器缔约国尚未将《全面保障协定》付诸生效。

原子能机构还在实现第四条规定的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子能机构通过其与能源安全、人类健康、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水资源管理和工业应用有关的活动,支持成员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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