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机构保障执行活动的成果是原子能机构每年得出并通过《保障执行情况报告》向理事会报告的保障结论。
得出保障结论
为了对每个有生效保障协定国家得出保障结论,原子能机构需要开展充分的保障活动,对其就一国可获得的全部保障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评价,还需要处理在其保障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问题或不一致,并评定是否存在其判断将构成保障关切的迹象。
结论类型根据生效的保障协定类型而有所不同。
对于既有生效全面保障协定又有生效附加议定书的国家
- 如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完成了一切评价,没有发现已申报核材料从和平活动转用的任何迹象,也没有发现已申报设施和设施外场所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生产或加工的任何迹象,且没有发现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或核活动的任何迹象,那么秘书处可据此得出结论认为,所有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动;
- 如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没有发现已申报核材料从和平核活动转用的任何迹象,也没有发现已申报设施和设施外场所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生产或加工的任何迹象,但有关不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核活动的评价仍在进行中,那么秘书处可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申报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动。
对于拥有生效全面保障协定但无生效附加议定书的国家
- 如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没有发现已申报的核材料从和平核活动转用的任何迹象,也没有发现已申报设施和设施外场所存在未申报的核材料生产或加工的任何迹象,那么秘书处可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申报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动。
根据特定物项保障协定
- 如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没有发现核材料转用或已实施保障的设施或其他物项滥用的任何迹象,那么秘书处可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已实施保障的核材料、设施和其他物项仍然用于和平活动。
对于拥有生效“自愿提交保障协定”的国家
- 如果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没有发现已实施保障的核材料未经申报而撤出保障的任何迹象,那么秘书处可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在选定设施中实施了保障的核材料仍然用于和平活动或已按照协定的规定被撤出保障。
对于没有生效保障协定的国家
- 原子能机构秘书处不能得出任何保障结论。
保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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